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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发稿时间:2020-06-01  阅读次数:1348) 【收藏】 【打印】 【关闭】


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继续教育工作在服务事业发展、提高专业人员素质、促进行业改革创新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也还存在部分继续教育内容针对性和时效性不强、学习方式较为陈旧、效率低、收费偏高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继续教育管理、提升学习效率、减轻基层负担,根据继续教育管理和深化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高质量开展继续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高质量开展继续教育是新时期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和建设学习型组织的迫切需要,是提高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和促进就业、创业、创新能力的重要途径,是提升行业、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有效办法。厅各处室、单位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高质量开展继续教育工作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自觉增强责任感,采取有力措施,推进继续教育工作更富成效。

二、进一步完善运行机制。坚持以行业发展和科技进步为导向,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坚持按需施教、讲求实效、公益便捷的原则,进一步优化资源,丰富内容,创新模式,提高质量。建立健全厅人事教育处统筹管理、厅相关处室(单位)按职能负责业务指导、社会培训机构积极参与、用人单位督促支持、专业技术人员自觉学习的继续教育体制机制。

三、鼓励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充分发挥职业院校、社会组织、培训基地等继续教育主渠道作用,引导符合条件的社会培训机构、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自主培训。鼓励企业依托职业院校或社会培训机构联合开展继续教育活动,共建面向行业的专业化、综合性的继续教育基地。

四、加强培训机构管理。厅各处室、单位要对其委托或者合作的继续教育机构加强管理和指导,督促其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机制,如实向社会公示其培训范围、收费项目及标准、培训师资、培训地点及教学设施等情况;要进一步规范招生、培训、考核、发证、收费等行为。继续教育管理单位要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强化对办学和服务质量的事中事后监管,加大违规失信行为的惩处力度。对采取虚假宣传、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乱收费或者只收费不培训,提供虚假证明等违纪违规行为的机构或个人,按照相关规定,予以约谈、通报、限期整改、暂停委托或者合作、清出等处理,并记入信用档案。

五、优化整合教育资源。厅相关处室、单位要根据需求,及时发布继续教育公需和专业科目指南,细化必修、选修课程及学分配置比例。编制继续教育公需科目,要将新思想、职业道德、工匠精神、安全法规等作为重要学习内容。编制专业科目要突出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体现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鼓励继续教育办学主体培育优秀师资资源、联通国内优质教育平台,构建网上培训超市,形成开放式的继续教育网络,促进优质资源共建共享。

六、鼓励多形式开展继续教育。加快推进线上培训,鼓励继续教育办学主体自主开发或合作开发实用性强、培训效果好、操作便捷的优质网络课件或平台,或选用资质合法、信用良好的现有线上培训资源,供从业人员选择使用。将线上培训与现下培训、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科技创新等活动有机结合,促进教学方式由以教为主向以学为主转变,教学内容由单一向多选转变,教学管理由规定时间、规定地点、规定内容随时、随地、随需转变。努力为专业技术人员针对性学习、菜单式学习、模块化学习提供高质量便捷服务。

七、逐步建立学习成果互认衔接制度。探索开展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继续教育学分制管理,建立学分银行,形成相关专业、课程、业绩、研究成果等学习成果的认定、积累和转换机制。逐步实现不同类型、不同阶段学习成果的互认与衔接。

八、加强继续教育办学主体过程监管。继续教育办学主体应依法依规,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实施培训,根据考核结果如实出具继续教育证明,对培训结果的真实有效性负责。按照培训计划及培训要求,积极提供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师资力量、技术支持等培训条件。认真做好培训班教学管理,严格培训考勤制度,对参培人员做好线上实名注册、视频抓拍验证或线下身份签到、考勤记录等。参培人员的培训台帐资料应详尽完备并及时归档备查。

九、规范继续教育收费行为。厅机关直接举办的继续教育活动,不得收取费用。厅直属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活动要体现公益性。不得强制购买指定的继续教育教材。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继续教育的要求,可自主选择参加有关机构或用人单位组织的培训。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参加指定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521

 

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房产局)、城管局、公积金中心,南京、无锡、苏州、南通市园林(市政)局,南京、徐州、苏州市水务局,省有关社团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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