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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稿时间:2019-09-20  阅读次数:1270) 【收藏】 【打印】 【关闭】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试点工作的通知

建办人函〔2019〕49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的通知》(国办发﹝2019﹞24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建人﹝2019﹞5号)精神,做好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产业工人培育工作,加快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产业工人大军,我部决定选取部分培训鉴定单位(机构)(附件1)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标

  按照行业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激励、保障”相互衔接、系统推进的总体目标,建立行业、企业、院校、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体系。通过试点探索建立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制度,推进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创新考核培训模式,解决工学矛盾,提高职业技能鉴定实效,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培育高素质产业工人队伍提供有力支撑。按照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和国家拟建立的职业技能等级制度,适时将职业技能鉴定调整为职业技能等级制度。

  二、试点任务

  (一)职业(工种)范围。筑路工、桥隧工、防水工、砌筑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架子工、水生产处理工、手工木工、智能楼宇管理员、中央空调系统运行操作员等11个职业(工种)。

  (二)任务分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以下简称部注册中心)作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组织实施机构,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我部要求统筹试点工作;研究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建立维护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信息系统;指导监督职业技能鉴定试点单位(机构)开展相关工作;整理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和问题。

  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中央企业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制定所辖试点单位(机构)整体工作方案,报部注册中心备案;配合部注册中心建立符合行业特点、具有可推广性的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工作机制;协助部注册中心推进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协调职业技能鉴定试点过程中的有关事务。

  试点单位(机构)遵循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法规、规章,制定工作方案,报部注册中心备案后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试点工作。试点单位(机构)应坚持职业能力考核与职业素养评价相结合,重点考察劳动者执行操作规程、开展安全生产、解决生产问题和完成工作任务的能力;整理总结相关职业(工种)技能标准和评价规范,职业技能鉴定站(点)、考评员、督导员等标准,完善工作制度;通过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信息系统,对鉴定合格人员进行备案。

  三、工作机制

  (一)定期督导。由部注册中心、试点单位(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成立试点工作组,定期到试点地区开展蹲点调研,了解试点工作进展和存在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探索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措施,试点工作结束后,形成工作报告,报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领导小组。

  (二)综合评估。职业技能鉴定试点工作实行绩效评估制度,试点评估验收工作由部注册中心组织实施。试点验收阶段,部注册中心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试点评估表(试行)》(附件2)对试点单位(机构)进行评估,对通过评估的机构公示、备案,对违规失信、恶意竞争、管理失序的试点单位(机构)取消试点资格。

  四、工作步骤

  试点工作按实施、验收和总结3个阶段进行,试点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启动实施(2019年8月—11月)。部注册中心、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中央企业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试点单位(机构)按照工作内容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试点工作组协调工作进度,组织蹲点调研,进行工作督导。

  (二)评估验收(2019年11月—12月)。试点单位(机构)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试点评估表(试行)》相关评估标准进行自查,自查合格后提出评估申请,由部注册中心组织评估验收。

  (三)总结推广(2019年12月)。全面总结试点工作成功经验,梳理职业技能鉴定制度体系,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提供经验借鉴,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建人﹝2019﹞5号文件精神,参照本通知要求开展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试点工作,并将试点工作方案及实施情况报部注册中心。

附件:1.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试点单位(机构)名单

2.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试点评估表(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9年8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试点单位(机构)名单

1.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2.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

3.重庆市水务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中心

4.河北城乡建设学校

5.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劳务管理服务中心(包头市建筑职工教育培训中心、赤峰农牧学校)

6.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

7.南京市城建中等专业学校

8.南京宁水水务教育培训中心

9.浙江建设技师学院

10.安徽省马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职工教育中心

11.河南省固始县安居建设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12.河南省高创建工职业技能培训中心

13.大别山(麻城)建筑产业工人培育示范基地(湖北省麻城市职业技术教育集团)

14.广州城建职业学院

15.广西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广西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广西建工集团柳州培训中心)

16.重庆市建设岗位培训中心(重庆市渝北区建设岗位培训中心、重庆建筑高级技工学校)

17.四川省叙永县建筑产业工人培育示范基地(四川永宁工匠建筑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四川大国工匠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附件2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试点评估表(试行)




评估项目 评估内容和评估标准 评估分值 评估得分
制度建设(共60分) 具备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程(办法)(4分),严抓各工作环节落实(4分) 8分
具备完整的管理人员岗位职责管理办法(2分)、考评员管理制度(2分),按照各岗位职责、考核奖罚条件等落实工作,确保工作质量(4分) 8分
具备考生守则(2分),采取有效措施明示考生,严肃鉴定纪律(2分) 4分
具备职业技能鉴定设备设施管理制度(2分)、设备设施安全操作规程(2分)、安全保卫制度(2分)、突发严重事件应急预案(2分),做好鉴定设备设施日常维护,做到设备设施正规操作,保障安全(4分) 12分
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4分) 4分
具备职业技能鉴定保密规定(办法)(2分),保证鉴定工作各环节安全保密,确保鉴定过程公平、公正(2分) 4分
具备职业技能鉴定档案资料保管制度(2分),做到档案资料收集整理及时、真实、完整,方便查阅(2分) 4分
制定工作人员培养计划,提升服务水平,定期组织管理人员、考评员及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每次1分,最多4分) 4分
具备其他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相关制度(办法)(每项2分,最多6分)
并按照规定严格执行(每项2分,最多6分)
12分
协同作用(共40分) 及时上报工作方案(3分),能够按照工作方案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2分) 5分
严格按照各鉴定工种相应的国家(行业)职业标准组织开展职业技能鉴定(5分) 5分
具备管理信息系统(2分),及时上报鉴定合格人员信息(3分) 5分
能够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5分) 5分
为鉴定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配合工作小组出台相关制度、标准等(根据工作内容,酌情打分,最多10分) 10分
试点工作结束时,整理上报试点阶段工作总结(报告)(根据内容,酌情打分,最多10分) 10分
总分 100分




注:考核总分在60分(含)以上为合格,85分以上(含)为优秀。
说明:在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试点评估工作时,若职业技能鉴定试点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可将其直接列为不合格:(一)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二)超范围鉴定;(三)鉴定过程弄虚作假,无标准鉴定;(四)因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试题泄露;(五)因鉴定设施设备无法正常使用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六)多次出现违规或工作失误,且整改不力。



来源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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